修法重點一:父或母為原住民,只要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修法重點二: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有一次恢復取得身分的機會。 修法重點三:有原住民血統,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被非原住民收養者,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毋須終止收養關係。
修法重點一:父或母為原住民,只要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修法重點二: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有一次恢復取得身分的機會。
修法重點三:有原住民血統,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被非原住民收養者,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毋須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