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為遷出(國外)登記,如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後,得逕為遷出登記。 2.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嗣後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