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1張,經本所查證核准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