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協議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法院判決離婚得單方申請)。 2. 應備離婚協議書(含2名證人簽章)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判決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 3. 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相片各1張)。 4. 證件在國外作成(或授權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或法院認證或經民間公證人作成之認證。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