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生兒出生60日內,需辦理出生登記,由下列為申請人: 1.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 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受委託人 4. 利害關係人(無前列1.2.項之申請人時) 二、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戶口名簿 2. 新生兒父母身分證、印章 3. 出生證明書(需正本)(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1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2)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書明胎次、出生別,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從姓約定欄位、胎次(出生別)後方簽章確認。 4. 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