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舊條文取得身分者才須補登記,若期限內未辦,經戶所催告後仍未申請者,逕為廢止原住民身分後仍能再申請取得身分,但相關權益會受影響(例如:補助、資格認定、法律扶助案件等等)
相關條文說明如下:
1.舊法第4條第3項之情形: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者,因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取得監護權,小孩自動取得原住民身分。
2.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
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