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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門牌張貼

  • 發布單位:行政股

★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應依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規定向本所申請補、換發門牌。

★門牌申請人資格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指設籍於同一地址者),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及工本費60元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或換發;如委託他人申請,應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門牌應釘掛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已編釘之門牌不得任意拆卸或改釘掛在其他建築物上,補發門牌時應確實釘掛在原建築。